所有这些只是将福斯特和兰伯特置于悠久的实践和学术研究中。无国籍人和难民曾经受到或多或少相同的待遇,共同点是他们都不受任何国家或政府的保护。这种看法是 20 世纪 20 年代和 30 年代国际行动的基础,并在战后时期短暂持续——联合国 1949 年关于流离失所问题的第一份报告题为《无国籍问题研究》——但在某个时候,这种关系出现了分歧,各国决定难民和无国籍人应该在不同的条约制度下分道扬镳(见此处)。人们预计他们会互补和重叠,因为无国籍人可能是难民,难民也可能是无国籍人,但不一定如此。然而,在实践中,正如作者指出的那样,对无国籍人(作为难民)而那些作为难民和无国籍者本应受到保护的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本书旨在纠正这种不平衡,扩大 1951 年《关于难 RCS 数据库 民地位的公约》/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能力,以容纳那些主要或部分由于缺乏国籍而逃亡的人,并为那些以前得不到保护的人提供难民保护。
福斯特和兰伯特指出,人们并不总是理解否认或剥夺国籍本身如何被视为确定迫害或有理恐惧的法律相关事实。随着我们对人权的理解不断加深,以及我们对从国际法角度看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的理解不断加深,以及无国籍状态的根源(无论是因否认或剥夺公民权而产生)往往存在于始终存在疑问的歧视领域——种族、宗教、性别、政治等等,这种理解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然而,仍然存在许多实际和理论障碍。
通常情况下,主要的“问题”仍然是主权国家——这个国家认为自己,并且被其他国家认为,是唯一有权决定其成员资格和公民资格条件的国家。有时,这种感觉仍然是一种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一种不受法律约束的能力,然而,这种讨论已经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国际律师将准备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法律赋予和限制的权力的必要和固有界限。正如赫希·劳特派特在格劳秀斯学会的一次会议上所说,“……如果国家声称有权成为个人与国际法之间的唯一纽带,那么就不能允许它们使这种联系不存在。” |